《暗箱操作》 作者:范乃集
【纪律链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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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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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2017年4月7日,杭州廉政网通报《富阳查处一起以拉票贿选方式严重破坏选举工作案件》。通报指出,3月16日、17日,时任杭州市富阳区里山镇里山村党委委员的施国民和夏维明得知未被组织列入新一届村党委班子成员候选人,心生不满。后经两人多次商议,决定给予本村部分党员每人1000元人民币,让他们在选举时不投票给新一届村党委班子成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夏富根,使夏富根不能当选。3月18日、19日间,施国民电话联系本村党员夏小和,同时夏维明电话联系本村党员夏明远,请求共同帮助拉票,夏小和、夏明远均表示同意。3月21日晚上,在里山村夏小和家中,施国民、夏维明在夏小和的参与下,确定了诱使拉拢的本村党员对象名单。3月24日下午,施国民将**16000元人民币交于夏维明。同日下午,夏维明将**10000元和6000元人民币分别交于夏小和、夏明远。后经夏小和向夏锡松、夏锡幸、夏永久、夏桂春、夏启浩、夏林章和夏时位7名党员送了每人**1000元。根据夏维明提供的名单,夏明远在做第1名党员工作时便遭拒绝,故夏明远停止去做其他党员工作,6000元人民币暂由夏明远保管。
施国民、夏维明违反组织纪律,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存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夏小和、夏明远在村党组织换届选举中,明知换届纪律和行为禁令,仍违背组织原则积极协助他人搞非组织活动,存在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行为,夏小和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夏明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夏锡松、夏锡幸、夏永久、夏桂春、夏启浩、夏林章和夏时位7名党员在村党组织换届选举中,存在受他人诱使而收受财物行为,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