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范乃集
【纪律链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典型案例】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民政办副主任胡宝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2013年6月至2017年10月,胡宝芝负责胜坨镇民政办低保工作,在落实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制度过程中,工作失职,复核工作不力,工作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并上报相关情况,致使胜坨镇许家村、胥家村、崔家村多人违规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胜坨镇民政办主任苟长亮在低保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履职不到位;胜坨镇副镇长滕腾作为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管理不到位。上述三人均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垦利区纪委给予胡宝芝党内警告处分;对苟长亮通报批评、重点观察,重点观察期半年;对滕腾通报批评。